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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讨媳妇讨来官司

  常言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家住河南省内乡县赤眉镇一个偏僻小山村的周林,虽年近而立却一直未能娶上媳妇,父母着急,周林更着急。前年,经好心人牵线,才得以初涉婚场,谁想非但婚姻不成,反而引起一场官司。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02年农历5月份,周林经人介绍与邻乡姑娘张九香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的一天,九香在其姐姐和媒人的陪同下到周家看家,周林为了表达欲结秦晋之好的心愿,按照当地习俗给九香见面礼1000元、购衣服钱600元,给其姐看家钱200元。2003年6月,九香父亲张天有以盖房为由,要求周林支持。为了促成婚事,周林很快筹措1000元送给未来的岳父。2003年9月的一天,周林找到九香商谈结婚事宜,九香以想出门打工为由拒绝结婚,并将看家时周林给的1800元予以退回。由于缔结婚姻无望,周林便向张天有讨要那笔“支持”款,张天有予以拒绝,为此,周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天有返还彩礼1000元。
  庭审中,张天有辩称,钱是周林支持其建房而自愿赠送的,双方并没有约定偿还,该款属赠与款,因此,周林没有要回的理由,也就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建议法院驳回其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周林是基于同张九香确立有恋爱关系才将钱送给她父亲,周林是把该款作为张九香同其结婚的条件,尽管张九香没有亲手接钱,但毕竟纠纷的形成缘于她,周林主张权利的对象应为张九香,而不是张天有,遂裁定驳回了周林的起诉。
  周林不服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纠纷的引起虽缘于张九香,但收款人和用款人均是张天有,该行为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不能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禁止性决定,周林向张天有主张权利于法有据。因而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周林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张天有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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