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担保人李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债权人丁先生人民币2万元,同时驳回了丁先生要求肖恬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P] 那么,以丈夫名义作的担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通常表现为:1.夫妻双方共同欠下的债务;2.夫妻一方以自己个人名义欠下的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为他人担保的债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债务,并非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而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特定的,个人担保债务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P][P] 此外,个人名义担保的债务,依法不宜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从立法本意来看,该规定是仅针对个人以自己名义为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而言的,比如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以个人名义欠下的货款等等,以个人名义间接欠下的债务(如因继承遗产而继承的债务、因主债务人没有还款导致的担保债务)均不宜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P][P] 本案中,妻子肖恬无共同担保的合意,李先生以个人名义欠下的担保债务亦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先生为朋友向丁先生借款进行担保这一行为并无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担保债务的受益人只有借款人本人,肖恬并未从该债务中受益,所以该债务只能是李先生个人债务,而不应认定为李先生与肖恬的共同债务。[/P][TABLE=transparent,0,0,620,left,transparent,0,none][TR][TD=2,1][/TD][/TR][TR][TD]来源: 正义网[/TD][TD][/TD][/TR][/TAB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