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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新法施行 公平便民
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轻微交通事故可以“私了”,肇事逃逸者终生禁止开车,停车泊位证与安检脱钩———

新法施行 公平便民

  法制日报记者翟惠敏

  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行人违章是否撞了白撞”、“拖车是否收费”等等这些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有了明确“规矩”。有法学家认为,以人为本、公平与便民的原则成为这部法律的最大特点。
  
“撞了白撞”被否法律给予行人特别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法律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法律还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惟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拖车不得向车主收取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的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还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轻微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意味着,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司机肇事逃逸将被终生禁止开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无照驾车可能被处15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超载运输严禁上路违者重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超载特别是营运车辆为追求经济效益一再超载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法律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类似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类似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遮挡车号牌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还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禁止向交警下达罚款任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法律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交通管理中的乱罚款现象。
  
普遍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机动车没有参加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无力为伤者治疗或者善后处理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按照法律,国务院将就此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是机动车定期安检需要查验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机动车年检不得随意搭车停车泊位证将与安检脱钩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地方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只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就意味着,机动车安检将与停车泊位等完全脱钩,任何人不得在机动车送检时要求车主提供停车泊位证明以及其他与机动车安全性能无关的任何证明。
  
一年内积分为零可延长驾照审验期
  道路交通法规定,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计积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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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法律很有人情味的!它太讲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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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法》生效8小时 成都出现终身禁驾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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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05月03日  11:51    深圳新闻网  


      昨日上午8时30分许,《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仅8个多小时,一名司机驾奥拓车在崇州境内肇事伤人后,竟趁着大雨逃离现场。崇州市交巡警大队事故民警随即追到成都,肇事司机王锐虽然在肇事逃逸8小时后主动投案自首,但根据规定,他还是将面临终身禁驾的严厉处罚,成为《道法》生效后成都市首个遭终身禁驾的人。




      昨日上午,崇州交巡警大队值班室接到市民报警称,一妇女在羊太路被汽车撞成重伤,肇事车已逃逸。民警勘查时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倒在路上,在其车后有一个挂川AA6850牌照的汽车保险杠。民警确认:肇事车就是车牌号为川AA6850的蓝色奥拓。


      民警网上查询得知,该肇事车车主为谢某,家住成华区联合小区内的积步街,民警迅速赶到成都找到车主谢某。但谢某称,他在2001年5月就将该车转手给了仁寿高家石清村的高某,高某是否又将此车转手了他不知道。下午4时20分许,正在查询肇事司机下落的民警接到崇州交巡警大队消息,肇事逃逸近8小时的司机王锐已投案自首。


      虽然王锐投案自首,但已构成了肇事逃逸事实。根据《道法》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代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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