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娜 常爱萍
中国法院网讯 4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与其他赡养案件不同的是,这次不是父母状告儿女,而是三名子女联名状告八旬老母,要求减少赡养费,并不再支付老人的医疗费用。 被告老人姓陈,有4个儿女。2002年,老人把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儿女赡养她。经法院调解,儿女达成协议,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30元,医疗费凭票据由儿女平均负担,就这样,老人的赡养费一直缴到2003年9月。后来事情出现了变化,陈老太太的老伴生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政府给了补助和安置房,陈老太太把拆迁后所得部分房屋租了出去。大儿子和两个女儿认为,老母亲有了房屋租金,还有父亲生前单位每月发的150元抚恤救济金,已有足够的生活来源,而他们三人因单位效益不好,生活已很困难,为此将老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减少每月的赡养费,同时提出不支付老母的医疗费。
庭审期间,陈老太太称那间房已于2002年7月赠给二儿子,拆迁补助归二儿子所有,她没拿到补助。不过她承认确实将部分房屋出租。
法院调查后认为,老人有了收入,赡养费可以降低,但老人年事已高,靠子女支付的赡养费及自己的收入维持医疗费仍比较困难,遂作出终审判决,赡养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30元减为50元,医疗费仍由子女平均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