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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千亿矿权案”卷宗丢失调查结果公布:系王林清所为
[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2月22日,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根据各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的调查工作,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陕西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凯奇莱案”)卷宗丢失,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以下简称“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等问题的调查结果。[/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联合调查组查明,所谓“卷宗丢失”系最高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B][B]王林清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而窃取相关案卷材料。[/B][/B]对于网传王林清自述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二审的“凯奇莱案”问题,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将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并认定合同有效是正确的,认定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违约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要求转让探矿权等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最高法院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最高法院领导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对于王林清视频反映的另一起案件——“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院二审判决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B][B]。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但不存在对王林清“打击报复”问题。联合调查组已经将调查中发现的王林清涉嫌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闫长林涉嫌违规过问案件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B][/B]联合调查组同时指出,最高法院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责成最高法院进行认真整改。[/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B][B]“凯奇莱案”卷宗丢失问题[/B][/B][/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网上反映的“凯奇莱案”二审卷宗丢失,实为王林清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相关材料。[/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王林清在“凯奇莱案”当事人赵发琦于2011年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担任该案二审合议庭的承办人。2014年,王林清因与他人违反规定,私自以最高法院某直属单位名义举办培训班并私分办班利润被单位纪律处分;2016年11月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又因此前在干部档案审核中,被查出多处涂改个人档案受到诫勉的组织处理而未被推荐,由此对单位有积怨。2016年11月25日傍晚,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某某要求王林清加班起草“凯奇莱案”二审法律文书,遭王林清拒绝,程某某告知王林清如不愿意加班就让别人承办。王林清认为在案件收尾期将其调整出合议庭,对此十分不满,加上前期积怨,遂产生藏匿案卷材料、给单位制造麻烦的想法。据调查,王林清于当晚23时许来到办公室,将该案临时装订的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带回家中。王林清向调查组讲述,其拿走案卷材料时进行了挑选,将单位不能复制或者没有备份的都留在了办公室文件柜中。王林清后来在视频中提到的4份在新的二审案卷中出现的文件,包括案件流程表、是否申请回避确认单、阅卷笔录、舆情报告等,均来自当时留在办公室的材料。[/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联合调查组与最高法院有关人员分别谈话了解和外围调查的情况可与王林清自述内容相互印证。调查显示,11月28日(星期一)上午,王林清向程某某谎称二审案卷丢失,程某某当即让王林清仔细查找无果。11月29日,程某某在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正式通知王林清退出合议庭。[/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陈述,其窃取卷宗材料的目的是想给单位制造麻烦,使新合议庭承办人不能顺利进行后续工作,最终迫使单位让其继续担任承办人。实际上,王林清拿走的是上诉状、代理词、第一次合议庭合议笔录等合议庭工作电脑中有备份或可复制的案卷材料,并不能影响案件继续审理工作。2018年1月该案二审宣判后,王林清认为案件卷宗“丢失”仍正常宣判,单位对卷宗“丢失”也没有追查,遂臆测有“黑幕”,加之前期积怨,于是决定通过写“举报材料”、拍摄自述视频的方式向上级“反映情况”。[/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对于网传视频中王林清声称最高法院“监控录像黑屏”问题,联合调查组也进行了详细调查。因事件发生距今已有2年多时间,最高法院监控录像按规定保存3个月后自行覆盖,相关监控录像现已无法调取,但根据最高法院监控录像中控室操作规程,调取录像、设备故障均有书面记录。联合调查组调取了2016年12月15日程某某在最高法院保卫处人员陪同下调看监控录像的登记表及相关登记资料,显示在程某某调看录像及“卷宗丢失”事件前后,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没有“黑屏”和报修的记录。对于王林清反映的程某某等人在其报告案卷丢失后“并不着急”的问题,程某某说,当时认为案卷不是丢了,只是没找到。调查也表明,最高法院有的庭室存在案卷存放混乱、归档不及时问题。综合上述情况,联合调查组认为,王林清的口述及相关调查材料能印证其窃取相关材料的事实,监控录像问题不影响调查结论。[/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还证实,王林清除窃取二审部分案卷材料外,还拍摄视频、偷拍二审部分副卷材料,其中部分视频、材料后来被发布到网上。[/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调查发现,“凯奇莱案”二审判决之后,王林清多次与当事人赵发琦见面。据王林清讲述,2018年7、8月左右,赵发琦为王林清录制视频提供帮助,王林清在视频中讲述了“凯奇莱案”和“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2018年8月前后,赵发琦将王林清介绍给崔永元,崔永元在其工作室帮助王林清录制了反映所谓“凯奇莱案”案卷丢失、监控视频“黑屏”等问题的视频,上述部分视频经崔永元剪辑后分段在网上发布。[/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调查还发现,崔永元在网上发布的最高法院相关副卷材料也来源于王林清。王林清被调出合议庭后,无权调阅该案案卷材料。2018年8月,王林清谎称经程某某同意,从书记员李某某处骗取了案卷副卷,并用手机偷拍了部分材料,通过微信发给赵发琦;2018年12月28日,崔永元将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发布。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讲述,他还给崔永元提供了向上级“反映情况”的信件及部分材料。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王林清拍摄、后在网上流出的案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鉴于王林清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联合调查组认为,“卷宗丢失”等问题暴露出最高法院内部案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工作人员报告“卷宗丢失” 后,相关责任人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也未及时启动调查问责程序;保密规定也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给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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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B][B]两起案件审理是否公正问题[/B][/B][/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联合调查组对“凯奇莱案”和“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调阅了两案全部案卷材料,询问了两案有关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经综合审查判断,得出了具体、明确的调查结论。[/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联合调查组认定,首先,“凯奇莱案”的案涉合同应为合作勘查合同,而非探矿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围绕双方如何联合勘查煤炭资源,约定合作方式、权益比例、勘查费用、成果处置等,未就探矿权转让作出明确表述。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将该合同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是正确的。其次,案涉合作勘查合同是有效的。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同时,合作勘查合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有关行政规章也没有规定此类合同备案后才能生效,合同本身亦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法定情形。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上述合同有效是正确的。其三,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各方违约责任。凯奇莱公司逾期付款、不足额付款,西勘院对同一项目另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分别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凯奇莱公司明确要求西勘院承担违约责任,而后者没有要求前者承担违约责任,故最高法院根据双方诉讼请求认定西勘院违约并判令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其四,案涉《合作勘查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已经西勘院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完毕。最高法院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其五,凯奇莱公司主张探矿权于法无据。案涉合同中没有关于探矿权转让的明确约定,且探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才能生效,凯奇莱公司要求将探矿权转入其名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包括转让探矿权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领导过问案件办理问题,联合调查组指出,最高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同时,调查显示,该案在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最高法院对该案第一次二审期间,陕西省政府曾于2008年5月4日发出函件,对案件审理提出意见,试图给最高法院正常审判活动施加影响。二是最高法院审判管理不规范,存在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等问题。三是王林清违规接受当事人吃请,帮助打探案情,其行为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联合调查组同时认定,最高法院关于“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的二审判决及再审结论实体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见刚与王永安合伙关系成立,王永安构成侵权,应给付王见刚3710余万元。王永安上诉后,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王永安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14年5月决定提起再审,由最高法院审监庭组成合议庭审理。2015年8月,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经充分讨论研究,决定维持原判,但至今未作出再审判决。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山西省高院一审判决、最高法院二审对该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是在经营利润的认定与计算上存在瑕疵。一、二审判决均以利润加本金的方法计算王永安应返还的利润,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此外,一、二审判决均参照该案中合资各方签订的《股金确认及分配方案》认定双方合作期间的经营利润,依据不充分。[/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联合调查组对王林清视频反映的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干预办案”问题进行了核查。闫长林,山西交城人,2014年9月退休。2012年“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后,当事人王永安找到其老乡闫长林帮忙向王林清打招呼。闫长林通过民一庭有关领导联系王林清,王林清带着案卷到闫长林办公室介绍相关情况,闫长林请托王林清关照王永安,王林清明确告诉闫长林说,王永安没理,没法作出有利于王永安的判决。王林清多次表示,闫长林过问案件未影响自己对此案的办理。鉴于闫长林的行为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纪检监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审查调查。[/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联合调查组指出,该案二审判决后,王永安向最高法院申请提起再审,最高法院启动再审的程序完备,并无不当;随后,最高法院审委会决定维持原判,但案件历时3年多未作出再审判决,违反了有关审判纪律规定。[/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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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B][B]王林清是否受到“打击报复”问题[/B][/B][/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经调查不属实。[/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称“因讲课受到处理”的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王林清违纪问题是监察局在对其他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调查过程中带出来的,起初并不是直接针对王林清进行调查;后查明王林清存在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最高法院依规依纪对其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是恰当的。具体事实是:[/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2014年3月,监察局对反映最高法院某直属单位在举办培训班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该单位部门负责人陈某某违规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两人口头约定合作举办培训班,陈某某涉嫌侵吞办班利润。2014年5月30日,监察局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2014年6月下旬,监察局与最高法院机关参与培训班授课的部分法官(包括王林清)谈话了解情况,与王林清两次谈话时,王林清承认参与授课,但否认与陈某某、郭某某有其他经济往来。6月24日下午,王林清到达江苏沭阳入住智慧大厦(并非视频中讲的“6月17日”和“沭阳宾馆”),准备次日上午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培训班授课。[/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6月24日下午,郭某某、陈某某先后交代王林清参与合作办班牟利问题,以及三人曾有串供行为。考虑到监察局和东城区检察院与陈某某谈话将在当晚结束,为防止陈某某与王林清再次串供,监察局派2名工作人员赶赴江苏沭阳。当晚9时左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负责同志将王林清从智慧大厦接到沭阳县人民法院办公楼。出于安全考虑,沭阳县法院安排5名法警到智慧大厦院内备勤,法警自始至终未与王林清有过直接接触。当时,江苏省高院承办培训班的多名工作人员在现场,均证明没有对王林清采取强制措施。6月25日上午,监察局工作人员将王林清带回北京过程中,沭阳县法院安排2名法警着便装陪同,目的是保障途中安全,全程未对王林清使用戒具。6月25日下午,监察局、东城区检察院先后与王林清谈话,王林清承认有关事实。谈话结束后,约晚7时左右,监察局安排王林清回家休息。[/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监察局调查认定:2013年7月至12月,王林清与郭某某、陈某某合作举办培训班4期,盈利共计30余万元,王林清个人分得11.3万余元。2014年12月,因王林清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监察局决定给予王林清记过处分。2015年4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最高法院机关纪委决定给予王林清党内警告处分。王林清在当时的检讨材料中表示:“郭某某之所以愿意和我一起办班,甚至分给我三分之一的利润,一方面是出于他自身经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考虑我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利用我成为他们培训班的牌子还是有一定影响力的”;“感谢组织给了我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我将深刻铭记从此事件中得到的教训,用一生去品味它的前因后果,并用它去衡量要做的每一件事”。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进行谈话核实时,王林清承认在视频中反映的“打击报复”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表示“我现在知道了,监察局实际上是要调查陈某某的,不是冲着我来的”。[/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同时,联合调查组通过调取有关案卷、会议记录、有关参与办案人员工作笔记,证实闫长林未参与王林清违纪案的调查工作;参与办案人员在与联合调查组调查人员谈话中均证明,闫长林未向他们打听过王违纪案情况。[/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不推荐其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是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不存在这一事实。实际情况是:2016年8月,最高法院政治部根据中央组织部统一部署,在对干部档案进行全面审核中,发现王林清档案中有16处涂改出生日期(均将其出生日期从1972年7月改为1974年7月)。同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政治部给予王林清诫勉的组织处理。王林清承认上述错误,表示接受和服从组织处理。2016年10月31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就王林清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征求最高法院政治部意见。因王林清正在诫勉影响期内,根据有关规定,最高法院政治部决定不推荐王林清参评。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谈话核实时,王林清承认“这次评选把我拿下来,也是事出有因,并不是给我过不去”。[/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此前,2016年6月,最高法院政治部就王林清参评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征求意见,监察局回复“同意推荐其参评”的意见。后王林清获得“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表明监察局并未对王林清参评荣誉称号设置障碍。[/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对于网络热议的王林清未进入最高法院“员额法官”序列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2017年和2018年,最高法院先后开展了两次员额法官遴选工作。王林清所在的民一庭领导曾做过其思想工作,动员其报名,但王林清均未报名。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谈话核实时,王林清表示“因为当时我对组织上取消我参加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有些成见,所以没有报名”。[/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联合调查组于今年1月8日成立后,本着对党中央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依纪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1个多月时间里,联合调查组对包括王林清、赵发琦等在内的相关人员逐一谈话,调取相关案卷,开展外围调查核实,共进行谈话210余人次,调阅相关案卷上百本,查询了大量相关信息;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对监控录像设备和运维数据等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对有关笔录等案件材料依法进行了鉴定;认真接听举报电话,接收举报材料,接谈举报人,为最终查清事实、得出正确结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P] [LINE-HEIGHT=32px][FACE=Microsoft Yahei][COLOR=rgb(43, 43, 43)][BGCOLOR=rgb(255, 255, 255)][SIZE=16px]联合调查组表示,对调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已移交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对于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联合调查组也责成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联合调查组建议,最高法院对超过法定审理时限、承办人拖延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完善院长、庭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院长、庭长依法行使职权的边界和责任,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实到位,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SIZE][/BGCOLOR][/COLOR][/FACE][/LINE-HEIGH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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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致联合调查组:王林清认罪后的十个疑问[/B][P] 原创:老夫走江湖李逵的板斧今天[/P][P] 2018年12月30日,老夫的一篇原创《拿什么拯救你,我的最高法院》意外刷屏了,截至文章于2019年1月5日被删除前,仅仅7天,打赏的就有2300多位,点“好看”的有3万,而全文的阅读量早已突破百万。[/P][P] 在《拿什么拯救你,我的最高法院》一文中,老夫曾呼听国家应该及早启动调查程序,还公众和舆论以事实真相,以正视听;建议成立独立的调查机构,查明事实后,该处理的处理、该法办的法办、该追究的追究。在事实查究清楚的情况下,个透明公正的司法会给当事人一个公道,也会给社会大众一个交代。[/P][P] 随后的2019年1月8日,国家果然成立了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此案进行调其后,老夫还曾撰写《崔永元与最高人民法院打官司的十种可能》,对此案进行跟踪分析。[/P][P] 昨天傍晚,经历了包含春节假期在内的一个半月时间,联合调查组终于公布了“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的调查结果。联合调查组查明,所谓“卷宗丢失”系最高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P][P] 剧情翻转如此,老夫昨天发布这个调查结果的时候想说的第一句话就是:老夫惊掉了下巴,崔永元被打脸,一切仿佛是在梦境。[/P][P] 一时间,吃瓜群众众说纷纭,“阴谋论”不绝于耳。然而作为有责任,有担当的法律工作者和头脑清醒的这届人民,我们先别忙下结论,还是从联合调查组发布的官方调查报告来分析吧。老夫以为调查报告虽然篇幅颇长,但是有许多关键的地方似乎并没有完全交待清楚,在此初步提出十个问题,期待案情细节进一步大白于天下。[/P] |
[ 此贴最后由 冰雨 在2019-02-24 08:54:26编辑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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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 1、调查报告称:“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将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并认定合同有效是正确的,认定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违约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要求转让探矿权等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最高法院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P][/P][P] 第一问:联合调查组是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这几个部门里面,中央政法委和中央纪委是党的机构,国家监委是最高监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公安部是国务院所属部。而根据宪法,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审一次就是终审,不能上诉。[/P][P] 那么问题来了,联合调查组里面有党的机构,还有位阶在最高法之下的国务院所属部门,对丢失案卷进行调查是合理的,但是,是否有权认定最高审判机关的判决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是“恰当的”还是“不当”的,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还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如果有权,那么是不是在宪法规定的最高审判机关之上,又多出了层更高审判机关?如果无权,那么这么下结论是否违宪?[/P][P] 2、调查报告称:“据调查,王林清于当晚23时许来到办公室,将该案临时装订的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带回家中。”[/P][P] 第二问:“全部正卷”?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一审法院应该把全部案卷送到最高院,再简单的案子怎么也有十几个卷宗吧,王林清当晚就能拿回家?如此大量的卷宗是拿什么装走的?是次拿走的还是分几次拿走的?如果一次拿走是不是目标太大了?如果分几次往返,门口站岗的武警警惕性难道如此差,都不会发现蹊跷?[/P] |
[ 此贴最后由 冰雨 在2019-02-24 08:55:31编辑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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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3、联合调查组公布的王林清故意藏匿案卷的原因,一是为了阻止他人办案,二是对单位有积怨欲给单位制造麻烦。这里的“单位”,显然是指最高法院。王林清拿走案卷材料时进行了挑选,将单位不能复制或者没有备份的都留在了办公室文件柜中。[/P][P] 第三问:王林清拿走的材料,单位能复制,有备份,这样的做法,又能给单位造成多大麻烦从而实玑王林清的个人目的呢?王林清这位博士一定是把书读傻了吧。[/P][P] 4、第四问:王林清是“凯奇莱案”2011年上诉到最高法院后的承办人,如果他制造一个“丢卷的事件,恐怕最麻烦的是他自己,难道他不是案卷保管的第一责任人么?恐怕别说一名办了几十年案子的老法官,就是个小孩子,也会懂这个道理吧。一群孩子在一起,保管糖的孩子把糖藏起来,然后说糖丢了,其他的孩子首先会怀疑谁?[/P][P] 5、王林漬“监守自盗”后,还是被调整出了合议庭,那么,他制造麻烦的目的显然是没有实现的。[/P][P] 从一个正常人的思维来看,如果拿的东西没有给单位造成麻烦,可能下一步只会给自己造成麻烦“惹火烧身”吧。调查报告称:“实际上,王林清拿走的是上诉状、代理词、第一次合议庭合议笔录等合议庭工作电脑中有备份或可复制的案卷材料并不能影响案件继续审理工作。”[/P][P] 第五问:王林清既然拿的都是有备份或可复制的案卷材料,他岂不是比谁都清楚他拿走的卷宗并不能影响案件继续审理工作。既然下一步就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为啥还不赶紧把材料送回去反而一等就是2年多,他在等啥呢?还是脑袋被驴给踢了呢?[/P][P] 6、调查报告称:“2018年1月该案二审宣判后,王林清认为案件卷宗“丢失仍正常宣判,单位对卷宗丢失也没有追查,遂臆测有黑幕,加之前期积怨,于是决定通过写“举报材料”、拍摄自述视频的方式向上级反映情况。[/P][P] 第六问:如果是一个训练有素的法官,举报自己办理的案件有“黑幕”,这会不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另外,王林清经办了案件的全过程,如果他觉得有“黑幕”要举报,居然是通过自己的“臆测”,而不是去搜集有利的“黑幕”证据?如果他搜集不到证据就去举报,那老夫只能表示无语他连举报需要证据都不懂,还能当最高院的法官?他别说当助理审判员了,当个锅炉工都抬举他了。[/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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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贴最后由 冰雨 在2019-02-24 08:57:14编辑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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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7、调查报告称:“因事件发生距今已有2年多时间,最高法院监控录像按规定保存3个月后自行覆盖,相关监控录像现已无法调取,但根据最高法院监控录像中控室操作规程,调取录像、设备故障均有书面记录。联合调查组调取了2016年12月15日程某某在最高法院保卫处人员陪同下调看监控录像的登记表及相关登记资料,显示在程某某调看录像及卷宗丢失事件前后,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没有黑屏和报修的记录。综合上述情况,联合调查组认为,王林清的口述及相关调查材料能印证其窃取相关材料的事实,监控录像问题不影响调查结论。”[/P][P] 这里,老夫感觉调查组的认定似乎有点证据不足。
[/P][P][/P][P][/P][P]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调查组依据的是王林清的口供和程某某在最高法院保卫处人员陪同下调看监控录像的登记表及相关登记资料,而登记表及相关登记资料只能证明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证明没有“黑屏”和报修的记录,不能证明王林清盗窃了案卷。只有口供,恐怕是不能认定王林清盗窃案卷的。
第七问:说王林清盗窃了案卷,除了口供,是否还有其他客观有力的证据?
8、第八问:根据调查组调查,王林清是把案卷带回家的,调查报告也没有说后来又转移到了其他地方,那么,一大堆案卷在家里放了两年多,家人、客人等均没有发现?认定王林清盗窃案卷,是不是应该对其亲友进行调查走访?遗憾的是,调查报告对此未做任何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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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贴最后由 冰雨 在2019-02-24 08:58:03编辑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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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9、调查报告称:“调查还发现,崔永元在网上发布的最高法院相关副卷材料也来源于王林清。王林清被调出合议庭后,无权调阅该案案卷材料。2018年8月,王林清谎称经程某某同意,从书记员李某某处骗取了案卷副卷,并用手机偷拍了部分材料,通过微信发给赵发琦;2018年12月28日,崔永元将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发布。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讲述,他还给崔永元提供了向上级“反映情况”的信件及部分材料。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王林清拍摄、后在网上流出的案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鉴于王林清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P][P] 第九问:既然王林清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那么赵发琦和崔永元呢?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虽然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可以构成本罪的。然而,调查组只是提到已经把王林清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而对赵发琦和崔永元只字未提,不知原因为何。
10、调查报告称:“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领导过问案件办理问题,联合调查组指出最高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
王林清举报案中,王林清反复强调的就是最高法院领导过问案件的问题,而联合调查组这里只是说“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却没有说是不是存在违法干预的问题,没有明确的结论,语焉不详。第十问:那么上到最高法院院长,下到地方领导对案件的批示和活动,到底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违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制订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呢?
马上要开“两会”了。“凯奇莱案”和随后发生的王林清事件,说是建国以来的“司法第一案”恐怕也不过分。面对着亿万百姓的关切,衷心希望联合调查组把案件办成铁案,把细节查实,把证据完善,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案。还是那句话,这是场法治考验,也是一次终极考验。这一事件无疑将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亿万百姓的眼睛在看,在期待。[/P] |
[ 此贴最后由 冰雨 在2019-02-24 08:58:32编辑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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