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东胡海燕
离婚后,原配偶之间与婚姻有关的权利随婚姻法律关系消灭而终止了。但与婚姻伴生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依然存在,故原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仍然享有某些民事权利,如无过错方对原配偶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追偿权等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在离婚后对原配偶本应享有的权利仍然得不到法律保护。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为此,笔者提醒:离婚后对原配偶行使权利应增强时效、期间意识。
一、在离婚后一年内,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过错损害方赔偿。婚姻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离婚的,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于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作了区别规定:作为离婚诉讼原告的无过错方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所以在离婚后一年内,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可向法院请求原配偶赔偿因离婚过错而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上是一种侵权之债的请求权,而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故这里的“一年”时效为特殊诉讼时效。根据特殊诉讼时效仍然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有关法律规定,这里的“一年”时效可以中止、中断与延长。
二、在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后悔的,可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规定,在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因对方欺诈、胁迫等情形而订立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撤销权、变更权属于民法理论上的形成权。由于形成权仅适用属不变期间的除斥期间,故这里的“一年”,期间经过不能中断、中止、延长。
三、从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原配偶执行。离婚后,一方对于原配偶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者裁定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的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据此,一方请求法院强制原配偶履行第一次的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权属于诉讼法上的程序性权利,而程序性权利的行使期间除法律规定外为不变期间,故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随意改变这里“一年”的期间。
四、离婚后自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起二年内,一方有权向原配偶追偿。对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当事人应向债权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这一点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五条得到印证。对于追偿的期限,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追偿期限应为二年,自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起算。理由是: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在原配偶之间因追偿而形成了一种新的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普通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关于这“二年”,也可以中断、中止与延长。
五、离婚后自发现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时起二年内,一方可向原配偶请求再次分割。离婚时,有的当事人为了分得更多的财产,往往会采取非法手段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如采用隐藏、转移、变卖或伪造债务等手段。离婚后,另一方才发现上述行为的,可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为二年,自发现之日起计算。这里的“二年”,为普通侵权之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因而仍然适用有关中止、中断与延长的法律规定。